今天,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好意思国的入口正丁醇赓续征收反推销税,执行期限为5年。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好意思国的入口正丁醇征收反推销税,执行期限为5年。
2023年12月22日,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肯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好意思国的入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推销口头进行期终复审走访。
商务部复审裁定,如若断绝反推销口头,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好意思国的入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推销可能赓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酿成的损伤可能赓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推销条例》第五十条的限定,商务部凭证走访后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赓续执行反推销口头的建议。